北京市無負壓、無吸程(穩壓、穩流)自動供水設備安裝使用衛生規定
市衛疾控字2004-133號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為執行國家鼓勵有益于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的政策,滿足我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安裝、使用無負壓、無吸程(穩壓、穩流)自動供水設備(下簡稱新設備)單位。
第三條 安裝、使用新設備必須具備的條件:
供水管網布局合理、水量充足,能滿足一定水壓的民用建筑二次供水設施或居民小區供水系統,以及具備雙路市政主管網供水的單位。其具體條件如下:
(一)設備必須首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并持相應證件到用戶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登記,留存相關資料。
(二)在本市民用建筑安裝、推廣及使用新設備前,其生產、銷售企業或單位應組織有水務(供水)、衛生管理、水質分析、給排水、節水等方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提出明確意見。
(三)使用單位的自來水管網的進水量應不小于用戶日最高用水量,且使用該設備后不產生負壓;自來水進水壓力應不低于0.15MPa;使用該設備對自來水管網串接處產生的壓降差小于0.01至0.02 MPa;在用水量為小流量或者不用水時應做到自動停機保壓。
(四)新設備安裝環境衛生要求必須符合北京市衛生局(京衛疾控字[2003]87號)文件的附件《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要求》有關規定;
(五)供水管網水中余氯含量達不到《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規定的地區需加裝水處理設備(如:補氯設備、臭氧、紫外線飲用水處理設備等),在設計施工中應預留安裝有關設備的位置。
(六)新設備與市政供水管線連接處必須設有倒流防止器、防污隔斷閥以及相應防止局部污染的措施,避免對居民供水系統和市政管網系統產生污染。
(七)新設備的穩流補償和管道過濾裝置應設有便捷的清洗管道及閥門,使用單位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八)新設備與水接觸部分的設備、容器及管材、管件、閥門應選用銅、不銹鋼或者耐腐蝕的塑料及復合材質。
第四條 在安裝新設備前,使用單位應向當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供水設施改造項目審查登記表。
第五條 在本市首次使用新設備的單位必須將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提交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經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采用新設備供水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手續并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二次供水)后方可供水。
第七條 工程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并經一年不定期抽檢水質合格、管理規范的單位列入水質合格單位名單,可年度免檢。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衛生局文件京衛疾控字[2003]87號附件《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要求》中關于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要求(二)設備及材質衛生要求的第5項“采用無負壓、無吸程供水設備為供水方式時,應首先取得市政供水有關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并應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第一條 ”規定自本規定公布之日廢止。
供水設施改造項目審查登記表(采用變頻穩壓、穩流設備)
單位名稱 | 工程名稱及地址 | |||
單位地址 | 供水人口 | |||
郵政編碼 | 產品名稱 | |||
聯系電話 | 產品型號 | |||
聯系人 | 生產企業 | |||
手機號碼 | 批準文號 | |||
供水設備主要參數: | ||||
主管線管徑mm | 主管線水壓MPa | |||
允許壓降值 | 設備接入端管徑 | |||
過濾器型號、數量 | 設備輸出端管徑 | |||
倒流防止裝置名稱及數量 | 排污口數量 | |||
設備揚程m | 穩流補償器容積m3 | |||
供水流量m3/h | 供水范圍(面積或戶數) | |||
消毒效果評估: 余氯含量:合格 □ 不合格□ 消毒設備: 安裝 □ 不安裝□ 現場衛生審查意見: 衛生監督員: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