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期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來源:市文旅產業投資公司日期:2023-02-09 18:00閱讀量: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常見職務類犯罪解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為過失。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后果,但是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損害后果,但是其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

(三)本罪的客觀條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兩罪的主體都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兩罪都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是表現為濫用職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

二、典型案例

張某某在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先后擔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縣支行(以下簡稱方山支行)三農客戶部經理、副經理等職。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呂梁廣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實際控制人霍某1)采用還舊貸新、抵押貸款的方式,先后兩次向方山支行貸款950萬元(該款用途為支付種子、化肥、地膜等)。2014年7月,廣匯公司上述貸款到期后,無法按時還貸。廣匯公司實際控制人霍某謊稱該公司貸款未到賬,請求張某某幫忙周轉歸還該筆貸款。張某某同意并從中幫忙,廣匯公司借用方山支行客戶在該行的650萬元存款和300萬元自籌款,于2014年7月23日歸還了方山支行950萬元貸款。2014年8月10日,廣匯公司再次向方山支行提出950萬元短期支農貸款的申請,并先后向被告人張某某提供了虛假的“八一賓館”房屋產權證、房產評估報告和抵押房產他項權證質押擔保。張某某以及方山支行的其他領導人員受理廣匯公司的貸款申請和貸款質押證件資料后,沒有認真調查該公司的生產經營現狀、資產負債情況、還貸能力,也沒有外出實地調查核實廣匯公司提供的貸款申請和房產質押權證等資料的真實性,就不負責地與該行吳國芳二人共同簽名出具了“廣匯公司企業前景可觀、抵御風險強,且抵押物八一賓館為地下一層、地上五層的臨街建筑,建筑面積為2546.9平方米,由山西智淵房地產評估公司重新評估價值為2530萬元,抵押物手續齊全,未抵押且變現能力好,抵押率為37.55%,同意為廣匯公司辦理950萬元貸款”的方山支行貸款調查報告。后經方山支行領導按程序審簽后,按農行信貸審批程序,通過農行C3系統將廣匯公司的貸款申請質押資料和方山支行對廣匯公司的調查報告等文件資料掃描上傳呂梁分行審批。2014年10月10日,張某某與廣匯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外聯部張某1等人去呂梁分行集中作業中心,按照農行貸款內部流程管理規定,以呂梁分行的名義與廣匯公司簽訂了800萬元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2015年6月廣匯公司失去了履約結息還貸能力,2015年8月6日,呂梁分行向方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廣匯公司償還貸款本息的民事訴訟請求后案發。2016年1月,方山縣公安局對廣匯公司貸款詐騙一案立案偵查后,廣匯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歸還貸款本金100萬元,判決書顯示,廣匯公司尚欠農行貸款本金700萬元,貸款利息5529381.96元,共計1253萬元。

經方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某擔任中國農業銀行方山支行三農客戶部副經理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未認真履行其發放貸款審查監管職責,給該行造成了700萬元的貸款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了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張某某在方山縣監察委員會初查本案期間,主動向單位領導坦白其犯罪事實,并書面報告縣監察委員會,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在由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犯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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