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期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來源:市文旅產業投資公司日期:2022-12-06 18:00閱讀量:1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常見職務類犯罪解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利用職務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經營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也可以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3)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屬于同一種類;(4)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如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亦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人所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的業務屬于同類,為了非法謀取利益,仍然進行經營。

二、典型案例

原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委書記、局長梁某,曾任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洪湖市自來水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在其擔任洪湖市自來水公司經理期間,經洪湖市委市政府同意,開始實施自來水公司股份制改革。為了改制需要,2013年4月決定注冊成立湖北程之潤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來收購自來水公司,該公司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由自來水公司其中的123名職工出資入股,自來水公司原工會主席肖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梁某為該公司最大股東。為實現投資公司成立之初年息分配承諾,在梁某的決定下,主要經營借貸業務。2013年底,自來水公司改制被洪湖市委市政府叫停,但投資公司仍在經營借貸業務,并未注銷。2014年4月初,為保證投資公司股東每年分紅,經投資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和梁某集體討論,同意由投資公司出資再注冊一個全資子公司湖北程之潤商貿有限公司為自來水公司采購供水設備,并通過直接加價方式賺取利潤,最后梁某決定按此方案實行。在商貿公司成立之后,自來水公司則是通過商貿公司找供貨商購買設備,經核算,商貿公司在加價獲取的120.64萬元毛利中,除去公司必要的開支及繳納的稅金外,共計獲取純利潤779599.23元。

梁某身為國有企業的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讓自己經營的商貿公司與其所任職的自來水公司經營同類的營業,通過加價銷售的方式,使自己經營的商貿公司獲取非法利益779599.2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79599.23元,梁某已退繳其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4萬元,另繼續追繳湖北程之潤商貿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39599.23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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